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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中,应当是固定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其他的经营者把自己现有的还有将来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1、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变卖程序
1、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动产质押是指债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始创于19世纪的英国,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该制度在大多数XX法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为非普通法系的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
抵押车,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车的占有,将车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车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不能。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