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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果关系不一定等于犯罪既遂,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犯罪既遂,还需要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有因果关系的事物,当因产生后,在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果也一定成立,也就是遂(如意)。因为因果关系是一个因紧紧对应一个果的一对一的关系,有因而无果或者有果而无因就不能称之为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属于犯罪既遂。 这个已经发生犯罪结果并且还因为情况需要加重处理当然是既遂。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同时又造成了法定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构成犯罪不一定就既遂,还可能出现未遂或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
1、题目有错误,应当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2、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3、《刑法》第24条
犯罪既未遂的标准,有众所周知的有“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的争论,客观地说,刑法中有不少犯罪的设置是以法定结果发生为既遂标志的,例如,在犯罪样态中划分出的结果犯,就是以法定结果的发生为
对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点火的行为,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为人在用火柴点火时,火被风吹灭,行为人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
犯罪未遂的情况具体如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
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犯法要看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以及未成年人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如果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自愿发生关系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