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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因为性格不合,我与张建离婚。张建是作家,离婚时,对他已得的稿费,我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我最近得知,张建在婚内出版过的一本书再版,他又获得了一笔稿费。而且还没离婚时,我就听张建和出版社的人说过,这本书以后要再版。请问对于这
离婚后获得稿费显然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则双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是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来认定。婚后创作的作品,在离婚后才发表的,所得稿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作为夫
如果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妻子可以分得一半房产,房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给一方,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该房子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的,不能分得。
婚姻报酬属于共同财产,前妻有权分割。婚姻期间获得的报酬属于生产的劳动报酬。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婚姻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不分割的,可以再次起诉。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A的作品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交付出版社发表,虽然当时没有拿到稿费,但将来获得稿费是确定的。根据法律
因为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和稿费取得时间不一定相同,我们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对于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并获得稿费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的财产,离婚后对方是不可以分割的。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一方的婚前财产是
夫妻双方离婚,属于一方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参与分配。因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婚姻持续时间多长,该个人财产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民法典的新规主要是指,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其中规定了: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与原来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
离婚不一定能够分得婚前房产。能够被分割的婚前房产,主要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果该套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无权请求分割此套房产。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的房产,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