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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 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为一般主体。 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
(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徇私枉法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公民。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限于发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是徇私枉法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的是包庇罪。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 (1)受贿罪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 (2)徇私枉法罪侵犯了
(一)犯罪手段不同 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二)犯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窝藏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窝藏罪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