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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事由如下: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5、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票据抗辩事由如下: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5、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票据有效,但某一票据行为不合法的,受其不利影响的直接当事人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并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不是该不合法行为直接相对人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不得主张这种抗辩权。这里所称的特定票据债务人,就是指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存在下面几点区别: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一样。简单来说,债权人指的是有权利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义务的特定的权利主体。如果该义务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其履行。如果义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主要是指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签订债权债务协议,这时候这项债务才能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