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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恶劣社会影响通过以下认定: 1、行为本身是否恶劣,如果行为本身只是轻微的工作失误,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集会、恶意夸大影响以达到非法目的,就不能纵容这种人为的社会影响; 2、行为本身是否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恶劣的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个弹性概念,可操作性较差。实践中一般将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等行为的出现,纳入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中一种非常特殊的危害结果,难以用明确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由于刑事执行领域的特殊性,刑事执行领域的渎职犯罪很多只能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来定罪量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者侵犯社会、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贪污罪的较重情节包括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但是前提是行为人的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可操作性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时规模不同。但根据通常的解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导致以下情况:(一)引起群众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犯罪结果的渎职犯罪有三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营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事执行领域只有两种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法律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
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的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指的是,规定在刑法典第九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其中,较为重要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对于两项罪名,刑法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第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国家机关工作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一个是主体要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要件,是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