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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义如下: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有限责任的含义:“有限责任”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将公司和出资人的对外责任限定在一个范围之内。就是:公司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也就是股东以其在公司内的出资份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和它的股东责任是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
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结算。公司宣告破产以后,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继续承担债务,应当由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来进行清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独立法人制度,股东只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流程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确定解散之后,首先需要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同时需要前往工商部门备案清算小组成员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登报进行公示,宣告本公司即将进行注销的信息; 3、前往社保局,注销公司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