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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0-05-16 120
普法内容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与客体: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客体为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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