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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如何认定

流窜作案如何认定

2023-10-24 397
普法内容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不得视为流窜作案情况如下: 1、确属到外市、外县旅游、经商、做工等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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