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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13版刊出布克著《怎样防止“内部消化”医疗事故》(以下简称原文)一文,笔者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似乎被淡忘了。而实际上对于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
如果是医院的问题那医院承担的,但是是否属于医院的责任除非医院自己承认,否则就需要第三方鉴定的。这个需要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个是在当地的医学会申请做的,一种是做医疗过错
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索赔,若院方不肯赔偿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行为人才成立紧急避险:1、行为人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使得公共利益、本人合法权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到危险损害;2、现场存在一个正在发生的
卖税票要承担以下责任: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目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越来越多,实际上已然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