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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 2、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物权的追及效
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
补充合同的效力是: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需要视情况而定。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是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能够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可以撤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等的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