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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人是第三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该第三人来承担。具体如下: 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如果他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
这里有几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未成年,一个是孤儿,还有一个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而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加害人本人不能赔偿,则应该由其监护人来进行赔偿。在这里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挖坑等造成他人损害,或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下: 1、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情况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
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名誉一般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