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管理的财产实际归总公司所有。
一般母公司不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受民事责任,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外债也不需承担。 但是如果母公司出现出资不到位或者母子公司有约定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外债。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
子公司债务母公司不承担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存在控制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母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一般母公司不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受民事责任,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外债也不需承担。 但是如果母公司出现出资不到位或者母子公司有约定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组成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通常情况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在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时,除了有限责任这个一般规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本身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股东、董事、高管、清算组成员等应当对已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已注销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