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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金钱债权即是我们常说的借款、欠款等描述金钱的债权;而非金钱债权,则涉及到的是行动、物品或者知识产权等其他形式的债权。实际上,债权债务并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范畴,这点还请各位理解。具体到法律层面,债的产生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类:契约、无因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并非只有主给付义务,还有一定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通常包括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要遵循诚信原则,不损坏对方的权益。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恢复到原来的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把签订的合同解除掉。若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话,那么就应该恢复履行。 关于先给
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有: 1、定义不同,从合同义务一般存在于给付合同中,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指基于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条款; 2、诉讼条件不同,从合同义务可以独立起诉请求履行,而附随义务不
婚后债务夫妻是否有义务共同承担分以下三种情况而定: 1、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而只是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