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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户法定监护人,主要包括村
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
没有监护费的规定。 1、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五保户本人领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管理和使用的由供养者代领,保证全部用于五保户本人生活。 2、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应者保证做到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五保户的生活起居
我国法律有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五保户没有继承人
1、没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2、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
1、没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2、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
作为监护人,其职责包含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育、培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来说,一般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使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财产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
监外执行担保人会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为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只能到法院办理,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按照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