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哪一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一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一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2024-07-01 17
普法内容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根据法律规定,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类似的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只是事实行为。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人与自已进行有关合同的讨论,而是明确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n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邀请要约行为主要有哪些?
    邀请要约行为主要有哪些?

    当事人邀请要约的行为表现是: 1、发送商品价目表; 2、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 3、发出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 4、向社会发出招股说明书; 5、发放符合条件的商业广告等。

    2021-03-29 182
  • 如何判断一项行为是邀约还是邀约邀请
    如何判断一项行为是邀约还是邀约邀请

    判断一项行为是邀约还是邀约邀请的方法,具体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

    2023-05-10 17
  • 什么是邀请要约行为
    什么是邀请要约行为

    邀请要约行为有: 1、发送商品价目表; 2、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 3、发出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 4、向社会发出招股说明书; 5、发放符合条件的商业广告等。

    2021-02-15 128
专业问答更多>>
  • 合同中的要约邀请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邀请是合同前的行为,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式等。

    2021-12-26 15,340
  • 什么样的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相对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

    2023-08-18 15,340
  • 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吗

    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022-06-08 15,340
  •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哪些分类可以使用的

    1、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

    2023-06-0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01:1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3、

    8,388 15,340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01:13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以下七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4、给付或收受实物;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

    1,114 15,340
  •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 01:00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828 15,340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咨询律师
400-110-2019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