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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怎么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怎么认定

2020-07-24 221
普法内容
一、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是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条款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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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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