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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郑州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2024-06-13 3
普法内容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A、身份证明;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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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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