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是一项最为基本的执行制度,确定不同法院在管辖不同执行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其解决的是权利人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本文着重介绍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
一、
民事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财产所在地的认定规则如下:
(1)被执行的财产为房屋、
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2)被执行的财产为一般动产,以实际存放地为财产所在地。
(3)被执行的财产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存放地、停泊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为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金融机构存款及其利息,以开户行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5)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红利等投资权益,以投资权益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非流通股,以非流通股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的意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其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
(6)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二、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
当事人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请;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香港特区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香港特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澳门特区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澳门特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选择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案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中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五、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管辖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选择管辖、管辖竞合及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
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七、管辖权的异议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认为立案执行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