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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实缴。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且认缴出资额可与实缴出资不同。
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仅仅是向公司的出资,包括两层含义: 1、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也承担连带责任) 2、这里所说
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时需要实缴出资,因为股东在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也会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所以此时股东需要履行出资责任,缴纳未缴纳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当然的清算义务人,这一点有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即应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假若是强制清算案件中,如果公司股东、董、监、高等愿意参加清算组,则清算组优先由上述人
关于公司及其股东的责任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股东未能按照规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额、彻底地履行其出资义务。 对于因公司债权人权益受损而引发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要清算,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具体方式如下: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