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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如果保证的,按约定期限担保,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是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担保人超出期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根据其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担保人最多承担六个月的保证责任,这个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担保责任的时效时间应当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时,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担保合同,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违约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如果对主合同,也就是债务合同
担保合同未生效,也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双方没有成功订立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的,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