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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种类分别有: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相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相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民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 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
1、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二: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上述合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提存的适用条件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