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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30日做出的《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他字第19号)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有权就诉讼争议约定解决方式。然而这种约定必须遵循两方面限制,即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原则以及专属管辖规则。当关于管辖权产生质疑时,相关方应该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如果特定情况下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开始应诉答辩,则
人民法院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该在十五日内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决,管辖权异议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 程序的公正性应表现在给双方当事人于同等的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对此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诉讼双方都拥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办201336号)第13条明确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
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 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我国的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的劳动纠纷争议的处理的时候,此时是必须经过仲裁的处理程序,如果是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日。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
劳动仲裁申请人未按时出庭的,不可以再申请仲裁。申请人收到书面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处理后,申请人重新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劳动仲裁申请人无正当
申请劳动仲裁的争议如下: 1、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合理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