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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可通过如下方式确定:不考虑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
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代位继承权分为遗产份额,一般是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般而言,对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如何,也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
弟弟不能代位继承哥哥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弟弟属于旁系血亲,所以弟弟不能代位继承哥哥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能代位继承哥哥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主体是哥哥的子女、
遗产继承份额确定的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的予以照顾,适当的多分一定的份额;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遗产继承女儿有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法定继承中,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与被继承人的儿子享有一样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1、两者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