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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
不赔偿的情况有: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在途
“交通事故中无对方”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单方事故”。如果是单方事故,且驾驶员受伤,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必须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否则,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车辆的损失可以走“车损险”。驾驶员可以向
这个不是很清楚,你可以直接进他们的保险服务业,能看到合作的保险公司名字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货物损坏的,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情况,是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从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第二,由办理的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查明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之内。第三,工伤鉴定是根据申请认定的职工确定是工伤的基础上,等待医疗完结或者医疗期满后,由县级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是这样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是要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第二步是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