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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封存的物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 而且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 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
封存的条件是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只有当怀疑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才可以进行实物封存。并且封存的条件还需要医患双方在场。
医疗事故中可以封存以下物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当初封存的就不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
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封存的物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
封存的条件是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只有当怀疑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才可以进行实物封存。并且封存的条件还需要医患双方在场。
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封存的物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
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两个“严重”:一、医务人员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而一般意义上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有: 1、两者的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已经取得了医生职业资格的医务工作人员;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而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