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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问我,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哪些财产,事实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查封被执行人、被告人个人的财产,不得查封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查封公司股东的财产时,只能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判断股东
保全不等于查封,查封只是保全的措施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能否查封股东出资额同等价值的财产,要看情况。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并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公司在向法院起诉后,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与股东出资额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独资公司是由一个投资者独立投资设立、归这个投资者所有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
经常有人问我,如果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财产。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查封被执行人和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查封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在查封公司
《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
不能。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认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 1、核查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2、查验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收取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 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