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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动产如果未经登记的,其权利不为外人所知,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物,抵押权人不能行使追及权,要求优先受偿。对于债务人,该抵押合同仍有效,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物有担保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有行权期限,即抵押物有担保期限。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相关法律所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