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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
一.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办理强制公证的范围。 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符合公证法关于
1、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2、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只要双方同意合同书上的内容并在上面共同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合同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
质押合同以质押物交付或者转移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签署完成但质押物未交付或未转移登记则合同无效,所以无质权下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无资质承揽工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新签订的合同中会对之前的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注明撤销之前的合同,原合同就会因为新合同的生效而变得无效; 2、合同变更部分内容是需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
技术许可合同的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出判断。首先,技术许可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一种,要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第一,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