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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由什么指定

破产管理人由什么指定

2023-12-18 31
普法内容
破产管理人一般由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管理人,管理人是独立的机构。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这就为排除政府干预,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专业性。新《破产法》吸收了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格的国际惯例,对管理人采用资格准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并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担任。这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全程参与性。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指定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破产宣告后,必须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有效地改变了原来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处于债务人的管理之下的状况。这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或造成破产财产的损失。 职责的法定性。根据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对财产进行清算、补价、变价等工作。管理人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所指的,对于破产财产具有保管、清洁以及估价,还有处理以及分配权限的专门机构,未必一定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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