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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抽象的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说行政处罚具体到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进行诉讼。
不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对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会有很多人由于某种利益的驱使下面会有这一些滥用权力的问题出现,那么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那么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一些措施,对此会做出一些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咨询解答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行政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法定的,执法程序也是法定的。法有规定方可为,法无规定不得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违法,则可能归于无效,行政执法人员也可能会受到责任追究。措施实施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
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他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应该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情况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这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没有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酒驾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如下: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例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
变更强制措施包括两种,一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另一种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 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还没有生效的;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达到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时间的; 案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