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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公民改姓名的规定的法律规定

有关于公民改姓名的规定的法律规定

2024-06-04 27
普法内容
(一)《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二)《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三)《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四)《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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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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