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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处理办法: 如果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成立劳动关系的,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就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实习生虽然不是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之列。同时受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主体,只要所受伤害符合工伤
在校学生实习时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实习行为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学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依法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
在校生实习期间也可获得工伤待遇。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
小孩在学校受伤的赔偿如下: 1、小孩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且一般赔偿金额
在厂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的核心要素有三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和工作原因。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
学校收取学生押金不合法。押金实质是一种担保,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