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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载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以及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等。
股东名册要记载以下事项: 1、名称及住所,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姓名;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股东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公司置备公司法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关于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是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的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131条: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 3、确定
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所制定的和规定的:公司名称、办公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制度相关信息的基本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以下事项: 1、公司详细的名称以及办公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