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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代持业务是委托他人办理的持股业务。当上市公司的股东,有些人因身份特殊,无法在上市公司当显名股东,就委托他人在上市公司持股,想籍此做上市公司的隐名股东。殊不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是无效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如果高管因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较强,行业发展潜力巨大,或经过长期下跌后,股价处于低位并被严重低估,大盘上涨空间较大,买入股票也会增加。这种情况下高管持股的增加说明高管对公司的后市持乐观态度,股价被低估,存在上涨空间。另一种可能是公司高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和《证券法》只规定,高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上市公司持股包括原始股东持股,也就是公司上市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公司上市后进入证交所开始发行股票,融资或将手持股票在证交所流通过程中,吸收公众购买股票持有公司股权。这里法律规定了上市后一定时间内,
股权代持对公司挂牌上市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一定会造成公司无法挂牌上市。因为证监会要求申请挂牌上市的公司股权清晰,股权代持虽然可能造成公司股权不清晰。但是,只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证监会了解公司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公司真正的股权架构,证监会
公司上市股权转让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协商和谈判;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过上
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发起人变更。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