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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制品有关罪名犯罪构成

供应血液制品有关罪名犯罪构成

2020-08-20 15
普法内容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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