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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规,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董事会成员兼任财务主管职务,则董事会成员仍可担任此职。需注意的是,监管规定限制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即监事)。比如,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原则上有权兼任其子企业
公司法人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一般来说是不负责的,而是由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股东通常不用承担债务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对外主张权利并承担责任,而且股东也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2、但是,如果作为股东的母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母公司债权债务子公司不负责,但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保全并执行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
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子公司后,子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本质上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然后子公司对于控股股东母公司没有任何的责任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