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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由此可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保证无效如果与担保人过错有关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
1、民法典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后,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债务担保的,要约定保证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
保证人死后对于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也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保证人在死亡的时候如果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以其剩余的遗产为限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在死亡之时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死亡,保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时保证人的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担保人死亡继承人需要承担责任。继承人应当在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时,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担保合同,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