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合法合理用药,有合法票据的),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按责任比例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
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赔偿程序:
一、通知保险公司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二、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
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案情提供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三、理赔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三、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四、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第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