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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国际性商品交易过程中,由于这类贸易相比于本土商品交易更为错综复杂,故而签订的相关合同对买卖双方法律层面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确而精确的划分。增加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实际上是为了当某些无法预见及避免的意外情况发生时,有助于跨越国界的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作为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一项重要规则,产生的目的是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是维护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利益,从而达到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平衡,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合同上的保险条款包括的风险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必要条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就不能成立。主要条款约定的法律风险最为严重; 2、次要义务条款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必须具备; 3、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抗辩分为以下几种,其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
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合同内容有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保险合同内容包括: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