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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
要看主观上是想杀人,还是想抢劫,主观要件不同,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其中规定的严重情形。即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处十年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相同。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利;故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
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要看其主观要件,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使部位,是断定主观要件的一个条件,但不要唯一条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分以下三项: 1、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是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人; 3、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伤
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认定主要有: 1、行为人追求一个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罪这一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他人罪。而对于故意伤害罪这一概念,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即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心理,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