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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补偿金按这个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公司要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公司主动提出的,或者因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签导致的,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给补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可以分为以下的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员工不续签,需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在员工不续签的情况下,又可以细分为以下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不续签,按规定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工作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则按一个月工作标准支付,工作不满6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