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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
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如果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均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给付工程款。 按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如果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均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给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
你们要保留好相关供货的证据(如合同、对帐单、收货单、传真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身份证号码等),及时找律师帮你先发律师函,表明你方立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货款,若对方不理,可以起诉解决。
甲方不给工程款,债权人维权途径如下: 1、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协商; 2、在协商不成的时候就要收集证据,保全证据; 3、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诉讼; 4、如果债务是有保证人的
对方拖着不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1、一般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就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起诉的时候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孩子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 3、法院会对双方进行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没有能力承担债务的,那么应当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的债券。其次,双方可以就工程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