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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什么

2024-06-06 3
普法内容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债务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n(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三)丧失商业信誉;\n(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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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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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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