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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可以看做特殊的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因为当担保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担保合同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担保合同也可以看做是特殊的债权合同。
借款中的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没有借款合同,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为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相关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就是无所谓的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的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是主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1、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合同; 2、违背诚实信用、显失公平的合同;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在遭受胁迫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 4、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5、签定后又协商终止的合同; 6、被法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以下这些属于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
前合同无效,即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履约能力、缺乏订立合
债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了下面两种: 第一,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当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保证主要分为一般保证
以下5种情况,则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超出“担保责任规定的时间”。担保也是有“有效期”。如果过了担保的有效期,债权人没有提起主张的,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不再承担。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提供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