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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界定这个问题,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刑法中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立案标准是: 1、具备打击报复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罪即可以立案。 2、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情节严重属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情节要件,如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等。 3、如果打击报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界定这个问题,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本罪的主体属于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故意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也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