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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犯罪工具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实施诈骗时,行为人提供便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构成犯罪。只要是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是既遂、未遂,都构成诈骗。未遂是已构成犯罪的一种形态,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1、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当事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要依据犯罪情节和在诈骗罪中的作用量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
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的实现起关键或
说明情况即可,但所有的材料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为: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对提供银行卡的行
电信诈骗不知情的员工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不涉及量刑的问题。单位犯罪的,一般只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而其他的人员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员是指的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员工是
未成年人构成诈骗罪的,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量刑要看诈骗金额、手段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