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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并不以受益为限,无因管理之债以管理人支付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2、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债务产生的原因之一
无因管理是种法定之债,即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成为无因管理之债。具体规定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
无因管理形成的是一种法定之债,此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样,其效力是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法锁。认定构成无因管理,即直接产生法定之债。因此,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应当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属于法定之债,因为我国合同编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享有的债权与管理事务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无因管理中不能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
能,但要符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
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
合同纠纷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具体而言,其适用有以下几类:1、因民法典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2、因经济法、
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