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企转制职工将获妥善安置
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要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10年可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
二、各类保险全部衔接
改制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改制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工伤保险和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企基准日前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管理和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停发工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伤待遇的,由改企单位补足差额。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改为国有企业前未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所需医疗费用,由改企后的单位负担。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改企前事业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改企后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改制后企业可获财政税收扶持
改制后3年内,其正常经费按原数额继续拨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财政周转金,由改企后的单位偿还,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经批准可以核销。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自改变登记日起,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改制后,国家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仍按原计划实施;改企后的单位新上技改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时,经贸、科技、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五、多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
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中,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执行机关工资制度和地方附加津贴制度;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量,单位包干使用。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搞活津贴分配,办法是: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不动,将活的部分连同其他工资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捆在一起,统筹考虑岗位、任务、业绩、效益等因素,建立岗位津贴、业绩津贴、项目津贴、课时津贴、特殊人才津贴等,适当拉开分配档次。社会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社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试行内部工资制,办法是:现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全部作为档案工资,在包干的工资总量内,单位自主选择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项目(课题)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一是技术入股。持股人按享有的股份参与收益分配。二是创收提成。对工作人员运用其技术、成果、专利等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三是年薪制。社会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试行年薪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年薪一般不超过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
六、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岗位分类: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要遵循因事设岗、结构合理、动态调整、依法管理四项原则。管理类岗位要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管理与监督: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七、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以上的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八、考核结果影响单位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关键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各级将成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并结合听取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