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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程序

立案监督程序

2022-12-24 16
普法内容
立案监督程序流程如下: 1、审查; 2、调查。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5、受理被害人控告; 6、通知立案的标准; 7、决定通知立案; 8、送达与告知;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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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3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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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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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8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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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

    2022-11-0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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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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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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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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